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上海城市建设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上海城建市、区(县)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先后经历了4次明显的重大改革与发展过程。管理体制的改革与不断深化,构筑了适应上海这一特大国际性大都市需要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郊县“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有力推进了上海城市建设,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了城市功能的发挥,保证了上海社会经济的迅速、健康发展。
上海城建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开始于1984年,以事权下放、市区两级分权明责为核心的改革构想起步实施;1987年以后,体制改革在原有基础上,从组织机构设置到管理权限的划分都有进一步的重要发展,为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以后,上海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上海城建体制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上海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处于高度集中和统一的状态。建设管理各项权力大都集中在市级管理部门,未充分发挥区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基层。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和执法等状况,城市管理中单一使用行政手段,依靠运动式、突击型管理方式等,迫切需要加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设。
(一)城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城建管理体制提出新的改革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上海面临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的繁重任务。上海是一个特大型的城市,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效率,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因此,改革上海城建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城建管理原有体制越来越不适应
在计划经济背景下,高度集中的城建管理体制模式,曾经为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种体制日益呈现出不适应性,影响了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主要表现为:一是政企不分、分工不明。市、区(县)政府职能定位不清,直接指挥管理生产,工作缺乏重点,削弱了政府应有的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能和作用的发挥。二是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导致管理效率不高,市、区(县)缺乏分工合作与协调,管理机构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条块分割,层次混乱。管理内容的重复交叉与管理覆盖面的遗漏空白并存,条上纵向不到底,块上横向不到边,管理不到位。加之管理机构的本位主义,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统一性,带来诸如建设项目决策失误和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四是城建管理机构上下不匹配,市级机构部门林立,人员冗杂,区县城建管理机构设置单一,力量薄弱,难以形成城市管理整体网络,影响城建管理效果的全面落实。(三)城建管理体制改革应遵循科学指导思想和原则,分布推进,逐步完善
上海城建管理体制改革在十余年的实践过程中,对城建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体系,进行了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改革,4个阶段的事权下放始终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和规律,遵循着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把城建管理体制看作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把城建管理体制改革看作一个系统工程。一是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分级管理。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具有不可分的统一性,要求城建管理体制为城市发展提供提议协调、相互促进的有力保障。二是政企分开、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城建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及其功能定位的改革,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要素,提高管理效率。三是管理重心下移,责、权、利一致,分清事权,各司其职。市和区县的权责明确划分,人、财、物随着事权下移而相应调整转换,跳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四是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注重局部,服从大局。城市建设管理涉及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市、区(县)城建的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完善两级管理体制,提高城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上海城建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从1984年城建体制改革初步提出事权下放构想,至“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三级政府、三级管理”新型体制的提出、构筑与完善,上海市、区(县)两级城建体制改革经历了范围不断扩展、层次逐步深化、力度日益加大的发展过程。
(一)以事权下放、分权明责为出发点的改革起步
1984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城市建设工作,市政府提出事权下放、分权明责的改革构想。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以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先导,上海城建管理体制开始了改革历程。同年5月10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建设若干问题的市、区分工意见的通知》,提出城建管理部分事权由市向区下放,管理重心下移。
在住宅建设规划方面,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新居住区和旧居住宅改建中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各区负责旧居住宅改建中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新居住区以市为主进行开发建设,旧居住宅改建由所在区组织实施。与此同时下放部分规划建筑管理审批权限。改建地区在详细规划经过批准后,住房拆迁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拆迁公房由房地产部门负责向区提供资料和要求,并根据所在区的地区建设指挥部的正式通知办理注销产业手续,不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签证。沿一般道路街坊内的多层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筑执照,由区城建部门合法,并将建筑执照图纸送与市规划局作为技术档案,有关划示道路红线和订界工作的,仍由市规划局负责。高层建筑和沿主要干道街坊内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合法建筑执照。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实行政企分开和双重领导的新型管理体制。区房地局作为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之一,行使区内房产和土地的行政管理职责。各区房产经营公司、房修公司和房屋材料公司由各区和市公司双重领导,以区为主,党政工作归区,业务归市公司。在下放部分市政、环卫、园林等方面,也下放设施维修养护和零星工程的建设权以及部分人、财、物、事权。各区城建部门提出市政、环卫、园林等设施维修养护和零星工程的建设年度计划,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建设系统各局进行综合平衡,下达区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从城市维护费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机动费用,供各区发动群众进行市政、园林、环卫建设和弥补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以外的零星工程使用。区城建部门对职工的调动、奖惩、录用及奖金分配享有一定的主动决定权。为与下放事权相配套,明确市、区城建部门相互关系,各区城建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归口市建委领导,并由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区和市建设系统各局的有关城建业务问题。1984年11月,市建委针对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市区范围扩大,区县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下发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行政区划区县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就征地拆迁报审、市政、环卫、房地等方面的工作作了规定,有关各局及区县通过互谅互让共同协作,保证了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实施。
为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市政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市政府于1985年5月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市政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将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首先是明确规定了房产管理的市区职责分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房产管理的政策、制度、房屋租金标准及买卖价格、编制房屋修理的预算定额和质量标准,统计了解全市房屋新建、修理和解决居住困难户的情况,对各区房产管理工作进行督促监察,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产市场管理;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区房产经营公司、房屋修建公司和建筑材料公司,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自成为经济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各区的房租收入作为养房特种资金,由各区自行管理。区房地产管理局和区房产经营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房管所归区房产经营公司领导,有关私房管理由区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区房产经营公司代管。有关市政工程,规定凡属基本建设和投资限额以上的措施项目,由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属区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改建扩建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措施项目,由所在区组织实施。干道、干管、桥梁、泵站、污水处理厂、防洪墙、驳岸,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街坊内的支路和下水道由所在区管理和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工作,市环卫局负责编制全市环卫工作规划,制定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政策,进行大型环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设,组织各区环卫工作检查,协调解决各区之间重大业务问题。各区环卫所,包括人、财、物权和专用环卫设施下放给区。各区环卫部门分工承担本区的环卫作业任务。至于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制订有关发展保护园林绿化的政策,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督促和协调,组织对重点园林和风景区的管理和开发。各区园林所,包括行道树以及除市园林管理局管理之外的公园,均下放给区管理。
各区有关上述领域的基建、措施和维修计划的审批、资金安排、材料供应、劳动工资等业务,分别由市有关部门直接与区对口联系。
1986年5月,市政府又就住宅建设和市政工程的问题批转《市建委关于住宅和市政建设市、区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就住宅和市政建设的市、区分工范围和内容做了规定。对于住宅建设,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发建设的方针,调动各方面建设住宅积极性,鼓励市、区(县)和局积极承担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任务。各区在进行旧区改造的同时,必须组织新区的开发建设。市居住区开发公司或其他开发公司组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区,实行市、区密切协同、共同协调的指挥原则,继续发挥区住宅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作用。住宅新区建成后,新村管理由区按街道或新村组成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于市政工程建设,凡前期工作中遇有单位和住户的拆迁,由所在区负责按动迁政策和规定办理,建设单位不再与被动前的单位和用户直接联系交涉。市政工程建设的动迁用房由工程所在区负责建设和掌握使用。而且规定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委托区市政工程公司承包,中型项目一般实行市、区市政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大型项目由市里承担。
从1984至1986年的第一次事权下放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区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对旧区改造、住宅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城建体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长期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和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管理模式的影响,加之城建管理体制处于摸索尝试阶段,没有突出机构改革,缺乏必要的业务技术力量和改革配套措施,影响了城建管理效率的发挥。
(二)以机构配套改革为重点,深化体制改革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现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强化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分级管理的要求,第二次的事权下放,着重对市、区两级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机构作了相应调整。1987年,市政府调整规划体制和机构设置,撤销上海市城乡规划环境?;の被?,成立上海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后由市建设委员会代行市城乡规划环境?;の被岬闹霸?。1988年,市政府决定将市建筑工程局改为建筑工程管理局,旨在将建工局从当时主管归口企业的部门,逐步过渡到统一管理全市建筑行业的职能部门。
1989年3月,市建委针对建筑规划与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某些不够完善之处,又进一步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城市建设方面对“分权明责”的补充意见》?!恫钩湟饧饭赜诠婊徒ㄖ芾矸矫婀娑?,重要地区和路段之外,详细规划由所辖区根据已经批准的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进行业务指导;在一般地区和路段的新建项目,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以及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其建筑执照以及零星建筑执照均由所辖区负责核发,报市规划局备案。建筑管理工作中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由所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土地管理,《补充意见》规定,凡市区范围内市属单位、区属单位和县属单位需征用或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局负责审批;农民建房使用耕地的,经所在乡人民政府核定后,由所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违法占地处理和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等工作,按市区分工,凡属区职责的,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为适应上海郊县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郊县“四个基地”(即工业扩散基地、农副产品基地、出口创汇基地和科技中试基地)的作用,郊县建设必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实行市、县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以调动各县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市政府办公厅于1989年7月14日转发市建委《关于在郊县规划、土地、环保管理方面分权明责的意见的通知》,就规划和建筑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用地选址、建筑执照核发)、土地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分权明责,下放事权。在这期间,为强化城市交通、市容卫生管理的协调工作,市政府于1990年6月,决定成立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时插销市交通市容管理委员会。此后,区(县)级城建机构也作了相应调整,成立“两委五局”,即区(县)建设委员会、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环境?;ぞ帧⑶ㄏ兀┓坎芾砭?、区(县)卫生管理局、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和区(县)建设管理局。1990年下半年,各区(县)先后完成区县级城建系统机构的调整工作。
第二阶段的事权下放,通过对市、区(县)两级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机构的调整,实行市、区(县)“分权明责”,初步建立了市、区(县)一级城建管理体制构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区(县)两级城市建设和管理网络。下放部分事权,明确市与区(县)的主要职责,下移管理重心,调动了各区(县)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使有关主管局摆脱了不必要的事务,集中精力做好总体规划、方针政策研究等宏观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市与区(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进了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几年中,区、县城市和城镇经济快速发展,面貌日新月异,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这一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以效率为核心,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后,各级改革事业步伐进一步加快,给上海城市建设高速度发展带来千载难逢的机遇。市政府不断推进城建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1992年5月,批准了市建委《关于向区、县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在事权下放方面,向区县下放部分规划编制审批权,部分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以及日常管理业务。在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和旧区改造方面,以法制建设为主要手段,体现了市政工程建设中“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的改革精神和市、区(县)分工协调的原则;促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在规划管理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的原则,实行市与区(县)两级管理,区县管理权限和范围均较第二次事权下放有明显扩大。
区的管理职责:(1)地区详细规划,包括第二次事权下放未曾涉及的重要地区和路段详细规划,由区负责组织编制。(2)一般地区的区属单位建设项目,或由区批准的外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及市属单位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和徐家汇地区的区属商业建设项目,亦委托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上述建设项目中如各高层建筑,或该项目所在地区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批准或需作重大调整的,区在发“两证”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3)利用区属单位原址,不改动房屋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区内农民建房使用耕地和居民、农民修建私房的核准;商店装修门面、安装霓虹灯和广告牌、搭建临时车棚和凉棚等项目的规划审批。(4)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的建设实施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县的管理职责:(1)县域规划和城乡镇、县属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城乡镇、县属镇、县的开发小区,“一乡一点”工业小区的详细规划,以及乡域、村镇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和县域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区的乡城规划和乡、县工业区规划,应由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2)在郊县的部分建设项目(包括县属单位和乡镇的建设项目,由县批准立项的外资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以及市属单位利用原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县属城镇自成系统的管线建设项目,居民、农民私房修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上述建设项目中,如地处安亭、金山卫两个卫星城、中心城毗邻乡、佘山和淀山湖风景区以及主要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或在该项目所在地规划需作重大调整的,县在审批“两证”前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3)县规划管理部门还要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建设,并依法作出处理。
市规划局对各区县规划管理承担服务、指导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完善管理法规,并开展对各区县规划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监督,对区县违反规划和规定审批的规划许可证具有纠正直至撤销的权力。
在土地管理方面,区的管理职责是负责对部分建设项目,包括利用本区范围内区属单位原有厂房、场地的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区属单位与外商合作合资项目,凡使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区属单位进行旧区改造、需划拨使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项目,区属单位与中央各部门或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市属单位联合进行旧区改造,划拨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项目;临时使用本区范围内带征土地5亩以下的;以及需用本区集体土地的项目,如区属单位征用土地3亩以下的,乡镇建设使用集体土地5亩以下的,如区属单位征用土地3亩以下的,乡镇建设使用集体土地5亩以下的;在已批准详细规划的范围内乡镇进行综合开发,使用集体土地10亩以下的;在已批准的“一乡一点”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15亩以下的;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涉及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划拨、征用、使用,要向土地所在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利用外资进行旧区改造的房地产项目,由所在区组织协调,草拟合同,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县的管理职责是根据“总量控制、委托审批”的原则,在市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总量指标内,县属及县属以下单位的建设项目,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划拨使用国有土地或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开发小区、“一乡一点”工业小区用地,凡需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要向所在地县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委托县政府批准?;褂?,凡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则由县组织协调,草拟合同,再由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市场指导,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环保管理方面,凡经区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区属单位基建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型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区环保部门审批。此外,如果区、县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导致污染水体的项目,须征得市环保局书面同意后,区、县环保部门方可审批。
在绿化管理方面,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不减少绿化面积的前提下,试行由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绿地建设,杨浦区、徐汇区率先试点。与此同时,市园林主管部门又将人民公园下放给黄浦区管理。
在建筑管理方面,为进一步提高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办事效率,进一步扩大区县招投标办公室管理权限,市建委于1992年4月30日下发了《关于扩大区县招投标办公室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5月1日起,区县招投标办公室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扩大为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规定相一致。而且还规定,凡区县招投标办管理范围内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也可经过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委托施工。
随着“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各区参与市政建设、实施旧区改造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市政建设和旧区改造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区纷纷建设集金融、商业、办公、文化等功能设施于一体的区域中心,区域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而且推动了一大批具有标志性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
第三阶段体制改革,明确市、区(县)分工,下放事权和业务审批权,划分市、区(县)两级政府不同管理层面,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宏观规划、规章制订、行业管理和市场规范,区(县)职能部门则着力于区域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两级政府互相协调,相得益彰,加大了城建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四)建设与管理并重,管理中心下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发展的同时,城建管理的新旧体制转换仍有一些不适应之处,有待进一步理顺,以加强部门之间横向协调和区域之间的宏观调控。为了落实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方针,继续发挥各区和街道、乡(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职责,第四阶段的事权下放拉开了序幕。改革的主要方向集中于管理重心下移,构筑“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郊县“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型体制,发挥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性,以及促进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和实施管理与养护分开,目的在于提高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水平,更好地为发展城市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1990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根据《城市规划法》实施要求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对各地域、城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加以规范。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在总结前几年分级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区分不同地段,重要工程与一般工程,18层以上高层建筑与一般多高层建筑,又作了具体规定,使其更加完善。
按照费随事转、人随事转、物随事转,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进一步下放市政设施管理事权的同时,原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养护经费、承担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人员、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具和设备,也根据不同情况,相应下放到各区。
三、奠定了上海发展的坚实基础
上海通过实施城市分级管理体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区县、街镇和社区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了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改造,城市面貌、经济结构、生态环境与人民生活都出现了历史性的大变样。同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法工作规划落实到基层,街镇和社区管理得到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互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为上海的大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区、县政府自主管理社会的能力得到了增强
随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实施与深化,区政府的综合功能日益增强,对改革的承受力和对稳定的支撑度不断提高,上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退出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如公用事业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市属小企业划区、县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等,各区县都承担了相当多的责任,使这些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成为可能。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宏观管理有所加强
实行市和区县分工、事权下放以后市政府有关部门逐步摆脱具体的业务工作,转向宏观政策的研究和运用法规、政策进行间接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和协商。如市园林局在事权下放以后,腾出力量加强了对全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有关发展、?;ぴ傲致袒姆ü妗⒄叩难芯?,起草了《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并积极开展对各区园林绿化业务的指导,帮助各区培训干部,组织开展绿化竞赛,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的园林绿化工作。1986年,市区绿化覆盖率即提高到10.2%,比上年增加0.5%。2000年,市区新建公共绿地956公顷,市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6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2.2%。
(三)推动了区、县经济的快速发展
特别是利用外资速度明显加快。市向区县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以后,各区县主动招商引资,简化审批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利用外资大幅度增加。市和区县明责分权后,也促进了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商业网点的改造大大加快,如1992年各区列入商业网点改造的项目共1345个,总投资额7632亿元,超过了“七五”计划期间的投资总额。在市的统一规划下,一大批颇具规模、富有特色的商业街(区)已经形成,豫园商城、淮海路商业街、徐家汇商业中心、新客站“不夜城”和四川北路商业街等很多项目都是以区为主组织进行改造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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